民法显明主义原则是什么
大陆法系原则上只承认显名代理,不承认隐名代理,这被称为代理上的显明主义。
两种代理对比表格:
显名的间接代理(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时)隐名的间接代理(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抗辩权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 第三人→选择权
(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张,权责后不可变更) ;委托人→两项抗辩权
注意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隐名代理
代理的意思是什么
代理是法律术语,意思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
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2、隐名代理:
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代理的例句:
1、为了支付律师费用,被告的家属罗雀掘鼠,才凑够那笔代理诉讼费。
2、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人事代理制度是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尝试。
4、如立契约书人有一方为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5、未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雇用未成年船员上船工作者。
6、我们已经成为国际著名法律公司的特约经销和长期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本文从电子代理人的涵义入手,运用民商法原理对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探讨,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8、王强夫妇委托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林作为代理人,当天,夫妇两人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
间接代理就是隐名代理吗?
1、 间接代理不是隐名代理。
2、 间接代理并不能等同于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英美法系代理法中的一个概念,指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不透露本人姓名(即隐蔽本人姓名)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发生交易的代理,可见,隐名代理仅是间接代理的一种情形。
3、 除此,英美法系还有一种“不公开自己身份的代理”,即代理人在为代理行为时并不表明代理人身份而径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交易的代理。这种代理也属于间接代理。因此,间接代理包括两种情形,而且这种代理之外部关系大异其趣(下文将作论述),不可将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混为一谈。
以上就是关于间接代理就是隐名代理吗的介绍了,通过以上的可以知道,间接代理并不是隐名代理,希望对大家有用。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这种分类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显名代理就是直接代理,隐名代理就是间接代理。这种理解以至于认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存在没有意义。不过我们认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上位概念是间接代理。即间接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让相对人知道本人的是显名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