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播报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观:1、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是《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具有手段的危险性和结果的严重性,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
(一)1979年《刑法》第二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1979年刑法第二章设置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05至115条依次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罪等。
(二)《刑法修正案(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修改和补充
增设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为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刑法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对于维护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进一步的修订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细化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关切。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内容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责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一)行为内容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内容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这类行为的特点,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或者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犯罪,或者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种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二)责任形式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责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本罪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本章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