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限防卫权(想了解下什么叫无限自卫权)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想了解下什么叫无限自卫权)

如何看待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无度的防卫”、“无限度的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修改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重大修订,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制度。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就争议颇多,有人认为这是刑法的一个重大创举,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对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无限防卫制度的设立弱化了对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权利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并且存在价值上、刑事立法思想上、人权保护上的多个误区,应当坚决予以取消。因此,立足于刑法基本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对无限防卫制度的成立要件、立法利弊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建议,对无限防卫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一般条件,成立无限防卫的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发生。二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对尚未到来的或已经过去的上述犯罪不得进行防卫,否则属于刑法上的防卫不适时,可能构成犯罪。三是行为应当出于防卫的认识与意志、动机与目的。四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上述特定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无限防卫权的条件。
1.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合理性
无限防卫权是人类自卫本能的表现。人们在面临各种侵害时,一般都会进行防卫、反击,并且往往会根据侵害的性质、强烈程度以及被侵犯权益的性质等作出必要的、适度的反应。如果正在进行的侵害直接危及人的健康、生命等一经损害即难以挽回的利益,被侵害人当然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致命手段来奋起反击,此时即使致人死亡,也应该是允许的,这就是无限防卫权的人类学根据。
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弥补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1)能强化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造成一定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方法,迅速制止其不法行为,既能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结果的发生,又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刑罚手段和其他公力手段难以做到的。
(2)能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当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并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就必然会形成一种威慑力,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3)能强化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意识。如果正当防卫的立法明确、具体易于操作,人民群众就便于用之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自觉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社会治安才有可能好转。
2.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无限防卫权的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者面对无限防卫权的立法价值的基本取向,存在刑事立法思想上、人权保护上、刑法教育功能上的多个误区。
第一,造成刑法法条的不协调。表现为刑法总则法条的不协调。1997年刑法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而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不利,造成刑法总则基本法律条文在价值趋向上的冲突。
第二,概念模糊不清。首先,"行凶" 、"伤亡"并非刑法语言,含义模糊。"行凶"一词并非罪名,将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罪名并列在一起,极不协调。而"伤亡"的概念是伤害,还是死亡,缺少明确的定义。其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确。对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既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是一个模糊概念。可以将其理解为"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类似且严重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但仍然很笼统,易产生歧义。
第三,对防卫行为的规定缺乏主观条件的限制。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主观条件是指防卫意图。防卫人缺乏防卫意图,则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客观主义,完全不顾及防卫人的主观意志,仅规定防卫行为的客观方面是不妥的。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弱化了对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易产生以下几点负面效应:
(1)势必导致防卫权过度膨胀对不法侵害人及国家与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防卫权利,也可以说是防卫自由,它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允许防卫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权利学说的基本原理,背离立法的初衷。
(2)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在强化防卫人权利的同时,弱化了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不仅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还要保护犯罪人应受保护的利益,这是刑法保护功能的真正蕴含。而新刑法典的无限防卫权规定,却只强调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漠视对犯罪人的保护,显然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3)可能引起更直接的暴力犯罪。首先,无限防卫权是以对抗的暴力手段来打击暴力犯罪,处理不好,会导致无限防卫权的滥用。其次,犯罪人可以进行防卫挑拨,然后置对方于死地。再次,犯罪嫌疑人因惧怕防卫人行使无限防卫权,当他们在实施有关暴力犯罪时,萌发一不做、二不休的恶念,无形中会诱发更严重的暴力犯罪。
(4)无限防卫权的确立,容易导致防卫人与犯罪人两败俱伤的结果。防卫人依仗无限防卫权,可以不加选择地采用强度大的暴力,制止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而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人则在明了防卫人享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下,采用强度更大的暴力,实施侵害。暴力强度随之升级,两败俱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既达不到制止暴力犯罪的目的,又达不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精神。
(5)从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正当防卫权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的无限防卫权规定,既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总趋势,也有别于世界各国刑法的通常规定,从长远上看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正当防卫权已由无限防卫权发展到有限防卫权,已由防卫权的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已由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为对人权的全面保护,世界上其他国家,几乎没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刑法体现。
3. 对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完善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刑法上对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在法理及逻辑上存在很大缺陷。因此,应通过补充立法或司法解释,限制无限防卫权的行使。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无限防卫制度加以完善:
(1)对"行凶"一词的含义作出明显界定。有人解释"行凶"既包括强度较大的暴力,也包括拳打脚脚踢的殴打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解释与立法精神相悖,因为殴打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照《辞海》解释,"行凶是杀伤人的行为",但由于法条已列举出"杀人",所以,只有行为人手持凶器伤害他人或凭借拳脚重伤他人的行为,才属"行凶",才能与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危害性相当,才是立法原意,因此,条文中的"行凶"只能界定为故意重伤害行为。
(2)由于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在杀人、抢劫、强奸之前没有冠以"以暴力方法",所以,对该条理解起来,存有歧义。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投毒杀人、药物杀人,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抢劫、强奸等案件,犯罪人都没有使用暴力方法。前一种情况虽然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但投毒或用药物杀人,往往致被害人中毒,丧失防卫能力,只能由第三人进行防卫,不宜采用无限防卫手段。后一种使用威胁方法抢劫、强奸,不足以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防卫人只能行使有限防卫权。对法条规定不明确之处,最高司法机关应作出解释。
(3)对于即使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强奸、绑架等,如果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对此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犯罪的强度、危害结果有轻重之别。暴力的含义非常广泛,轻到拳打脚踢,重到杀害。只有犯罪人实施强度较大、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防卫人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4)司法解释应在无限防卫制度中对转化型犯罪作出适当的规定。对于转化的杀人罪、抢劫罪,对于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奸淫幼女犯罪,对于以抢劫、绑架方式实施的其他犯罪,能行使无限防卫权。由于转化的杀人、抢劫行为,在定性上仍属杀人罪、抢劫罪,由于以暴力方法奸淫幼女行为,仍以强奸罪论,所以应属于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犯罪范围。
(5)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作扩大解释。 必须符合"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构成条件即:犯罪人使用暴力方法;暴力的强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将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犯罪的危害程度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罪相当。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犯罪案件,才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特殊防卫制度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立法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当前无限防卫权的存废及其完善是我国刑事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应该说设立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意图是很积极的,即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但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一样由于对特殊防卫权的立法用语不够明确、立法技术不够科学,其实施在现实生活中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如果一味强调鼓励公民防卫则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就会违反立法本意甚至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破坏。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对其要有正确的认识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使特殊防卫权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以达到刑法保护与保障功能最大限度的结合与协调,以真正实现刑法的公正与效益。

什么叫无限自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无限防卫权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中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中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

无限防卫权的八种情况

无限防卫权的八种情况
1.行凶
2.杀人
3.抢劫
4.强奸
5.绑架
6.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某种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8.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
无限防卫权是
1、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3、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无限防卫权并不是无限制防卫权,它的发动是有严格限制的:
(一)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这是无限防 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它包含二层意思,一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 全。除此之外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暴力不法侵害,也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二是受特定暴
力犯罪的侵害。不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不能适用无限防卫。二 者缺一不可。
无限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防卫意图,亦即防卫 人在进行无限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必须具备的一种以保护本人或他人的 人身安全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态度。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限防卫的主观条样内容是防卫人必 须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这种 观点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就正当防卫而言,其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但与正当防卫不同的是,无限防卫的主 观目的仅限于保护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这也就是说,判断无限防卫目的正当与否 的标志是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 害,而不是其他。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的财 产利益以及除生命权、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即使是受到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 暴力犯罪的侵害,也只能行使正当防卫,而不能适用无限防卫。
(二)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的暴力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打击或者强制。对于刑法第20条第3款 中的“暴力犯罪”应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有的 学者认为,既是指该条款列举的具体罪名,也可以是指该条款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形式的 犯罪手段。即对此应作广义的理解,是一种罪名与手段相结合的立法形式。5笔者认为, 对此不能仅从字面意义上去理解,而应当从立法精神上去把握。笔者认为,实践中发生的 案件是错综复杂的,凡事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该条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行为,也必 须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的时候,才允许实施无限防卫。可是,该条款所列举的 特定暴力犯罪并不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于以麻醉方法抢动、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 论),以不让人吃饭、对哺乳期婴儿断乳手段杀人,以哄骗方法绑架等犯罪行为,行使 限防卫权,无疑是有悖于立法宗旨的。笔者认为,“暴力犯罪”应该是指该条款列举的特 定暴力犯罪形式的犯罪手段。不管是任何犯罪,只要不法侵害人采用或实施了行凶、杀 人、强奸、绑架手段和行为,就可以对之实行无限防卫。如果不是暴力不法侵害,就不能 适用无限防卫条款。即使是刑法所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如果行为人采 取的是非暴力方法,一般来说也是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的。
(三)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
和正当防卫一样,无限防卫也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无限防卫的时间条 件。所谓“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己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由 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对何时才算是“正在进行”,不可能划定一个固定 不变的标准。因此,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暴力犯罪己经开始,是 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所谓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无限防卫是为了及时、有效制止一些特定暴力犯罪以保护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权 利。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者本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
无限防卫权有效行使的目的。因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必是针对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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