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和拍卖会的异同
您好,司法拍卖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以强制手段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变现,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司法执行措施。这就决定了司法拍卖除了必须遵循拍卖的一般规律,还有区别于商业拍卖的一些方面:
第一,拍卖的标的物不同。商业拍卖的标的物是委托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而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则是被执行人不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即对该财产不具有最终处分权,主要包括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已设置抵押权的抵押物,以及经核资、清产的破产财产等。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强制拍卖的财产范围必须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财产,即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与应履行债务数额大致相当。《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二,拍卖目的不同。商业拍卖是基于委托人的某种经济目的,根据自己意愿决定;而司法拍卖则是为了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国家主管机关的决定等。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产生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最终目的是迫使财产所有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第三,拍卖当事人不同,商业拍卖的出卖人是财产所有人,拥有自由转让、处置自己财产的决定权利;司法拍卖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财产的转让、处置,而不是财产所有人,因为此时财产所有人对该标的物已不具有处分权,这项权能因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已法定地移转于人民法院。相对于作为拍卖委托人的人民法院来说,拍卖标的物所有人只是与拍卖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四,效力不同。商业拍卖只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民事行为,如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即告成立;而司法拍卖是一种执行行为,须依照民事诉讼法或其他专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论拍卖标的物所有人是否出于自愿。可见,司法拍卖已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因而其效力要比一般商业拍卖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第一,拍卖的标的物不同。商业拍卖的标的物是委托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而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则是被执行人不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即对该财产不具有最终处分权,主要包括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已设置抵押权的抵押物,以及经核资、清产的破产财产等。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强制拍卖的财产范围必须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财产,即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与应履行债务数额大致相当。《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二,拍卖目的不同。商业拍卖是基于委托人的某种经济目的,根据自己意愿决定;而司法拍卖则是为了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国家主管机关的决定等。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产生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最终目的是迫使财产所有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第三,拍卖当事人不同,商业拍卖的出卖人是财产所有人,拥有自由转让、处置自己财产的决定权利;司法拍卖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财产的转让、处置,而不是财产所有人,因为此时财产所有人对该标的物已不具有处分权,这项权能因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已法定地移转于人民法院。相对于作为拍卖委托人的人民法院来说,拍卖标的物所有人只是与拍卖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四,效力不同。商业拍卖只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民事行为,如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即告成立;而司法拍卖是一种执行行为,须依照民事诉讼法或其他专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论拍卖标的物所有人是否出于自愿。可见,司法拍卖已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因而其效力要比一般商业拍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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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和法院的关系。
拍卖公司拍卖成功以后,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办成过户。拍卖公司把竞拍人的钱全部退回了,但是拍卖公司已经把钱交给了法院,法院一直没有退回,请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拍卖公司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没有直接权利关系,拍卖公司提供的是服务,拍卖结束后不管成功与否,即履行完服务合同,应该得到服务费。
对于司法拍卖,拍卖公司一般不收委托方(法院)的佣金,只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收取买受人的佣金。
最高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该司法解释中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但在实际操作中,拍卖公司一般不收委托方(法院)的佣金。
对于司法拍卖,拍卖公司一般不收委托方(法院)的佣金,只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收取买受人的佣金。
最高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该司法解释中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但在实际操作中,拍卖公司一般不收委托方(法院)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