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底价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是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三是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拍卖价的底价是怎样进行确定?
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如何使拍卖活动能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拍卖从业人员和广大竞买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 首先要求拍卖企业不但要有好的拍卖师,而且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队伍。其次还要认真做好拍卖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拍卖底价,是带来较高成交率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条件。现结合日常 工作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估价的关系 拍卖底价和评估价有着质的区别。许多人都将评估价误认为是底价,混淆二种价的概念,至使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容易出现差错。 (一)拍卖底价是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的基础。底价又称保留价,是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的最低保留价。是拍卖人与竞买人达成拍卖协议的必备条件,也是委托人制约拍卖人的一种附加条件。竞买人在确定的底价基础上,运用竞价方式,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出买受人。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严密监督,它和评估价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评估价不能代替拍卖底价。评估价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所需评估物所作的一种评定价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用评估出的价格,直接用于抵偿和变买是有一定实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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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如何使拍卖活动能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拍卖从业人员和广大竞买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 首先要求拍卖企业不但要有好的拍卖师,而且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队伍。其次还要认真做好拍卖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拍卖底价,是带来较高成交率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条件。现结合日常 工作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估价的关系 拍卖底价和评估价有着质的区别。许多人都将评估价误认为是底价,混淆二种价的概念,至使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容易出现差错。 (一)拍卖底价是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的基础。底价又称保留价,是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的最低保留价。是拍卖人与竞买人达成拍卖协议的必备条件,也是委托人制约拍卖人的一种附加条件。竞买人在确定的底价基础上,运用竞价方式,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出买受人。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严密监督,它和评估价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评估价不能代替拍卖底价。评估价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所需评估物所作的一种评定价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用评估出的价格,直接用于抵偿和变买是有一定实用意义的。 但以评估价作为拍卖标的的底价是不科学的。主要表现有,一是评估是对某一特定物的一种估价,是一种静态行为,而拍卖是一种动态行为。从评估到拍卖程序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市场也会起到一定变化,评估出的价格实际已经滞后于市场。二是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同样一件评估物,用两种计算办法,就会出现两种不同评估结果。这种差异的出现,主要是评估人员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所致。三是人为因素较大。评估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评估的质量。这主要指人员的文化、阅历和实际工作能力。加之人情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论缺乏公正性。四是利益驱动。评估数额越大,收费就越多,在评估时经常出现就高不就低现象。 还有少数房产部门实行垄断经营,自行评估,自行拍卖,自行办理手续,制约和阻碍了拍卖业的开展。以上列举的种种评估方法,既不能准确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又不能反映出拍卖的具体实际情况。因此,将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可取。 二、坚持合理确定拍卖底价的原则 办任何事都有一定的规则,违背规则就要受到惩罚。在确定拍 卖底价时,要正确摆正主次矛盾的关系,需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价值规律原则。商品价格是以商品价值为基础的,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确定底价,还要考虑受市场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通常说“货卖当时价”就是这个道理。有了合理的底价;就能吸引一大批竞买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市场行情,在拍卖前对竞买标的进行一番充分了解后,就可积极参与竞买,所有竞买者都在一个起跑线上展开竞价,拍卖底价也在竞价中开始升值,实际成交的概率也大大得到提高。 (二)偏低原则。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即要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同时又要考虑竞买人的心理因素。拍卖人在对市场调查研究后,应提出可行性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一般都遵循偏重底价低于成交价的原则,这样做反而会提高成交率。九七年,我们受两个主管部门委托拍卖破产企业,第一家考虑到增值,坚持按评估价作底价拍卖,其结果是顾此失彼没有成交。第二家对评估价只作参考,结合行情,对确定底价时留有余地,一举拍卖成功,不仅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还利用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救活了一个企业,使企业获得重组。二者相比反差较大,前者只注重评估价,忽视了市场供求关系,底价虽定得高,反而没有成交,受到了价值规律的惩罚。后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市场规律,科学确定底价,从中获得回报。这就进一步告诉我们,拍卖市场是一种公开竞争市场,它的运行只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才会提高成交率。 三、确定拍卖底价的方法 拍卖底价即保留价的确定,是委托人特有的权利,因为委托人对委托的物品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拍卖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确认的底价,认真组织拍卖。在拍卖中,拍卖人不得低于底价成交,低于低价成交的,要负责向委托人给予赔偿。对确定拍卖底价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人根据自己委托拍卖品的价值和要求,提出底价即保留价。一经确认立即和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用契约的形式,建立起双方法律关系。委托人需要更改底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因委托人确定的底价不合理,造成不能成交的,应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并需承担对拍卖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协商确定。这种办法,一般由委托人和拍卖人共同协商确定。委托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拍卖人对委托的拍卖标的,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市场调查后及时将市场信息,经过综合整理加工反馈给委托人,经双方确认后,使确定的底价更趋合理,有利于提高成交率。 (三)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8 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国有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是一种法定程序,在确定拍卖底价时是一条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一般都有三 方共同商定,即委托人、拍卖人和评估人员。三方结合确定评估价,对潜在的竞买人应认真分析研究,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法令法规,最终,定出拍卖底价。 当然,拍卖国有资产涉及面大、政策性强。一定要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进行规范运作。有些人担心拍卖国有资产会流失,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
法院拍卖抵押物的底价是怎么定的
法律分析: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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