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车牌到期了怎么申请延期
临时车牌到期了申请延期的办法:
临牌到期了,可以去车管所重新电请一张。但是因购买机动车暂时未上牌,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申请延期临时车牌,需要车主带上身份证、购车发票,以及机动车合格证等,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需要向工作人员说明,延期的充分理由。当工作人员受理后,会对车主所提交的证件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就可以拿到新的临时牌照了,一般情况下办理业务的当天就可以拿到。
临牌是临时申请机动车行驶车号牌,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
注意事项:
一辆车是可以申请3次临时牌照的,如果申请的是行政辖区内的临时牌照,有效期是最多不超过15天,这种牌照就只可以在本市区内使用。
而申请跨行政辖区的临时牌照,有效期是不超过30天,车主可以在全国各地的省市使用车辆。当临时牌照过期,就一定不可以再开车了,不然会被视为无证驾驶的行为。
12123临时牌照怎么申请延期
1、打开【交管12123】,选择【业务中心】-【临时号牌】;
2、在弹出的对话框里面,点击选择【阅读并同意】;
3、点击选择好【城市】,可以切换不同的城市;
4、选择好以后,点击下方的【下一步】;
5、然后输入【机动车识别号】,提交信息等待收货就可以了。
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的情形如下: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综上所述,首先输入交管12123,业务中心会找到机动车业务。点击申请新的临时车牌,录入机动车相关信息后即可申请临时车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如何申请临时牌照延期
如果车主的正式车牌还没到可以申请临时牌照,如果临时牌照过期了怎么办,是否可以申请将临时牌照延期呢,如何申请临时牌照延期,临时牌照申领条件是怎样的,我整理了“如何申请临时牌照延期”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不可以延期临时牌照,可以再去申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后,尚未登记,可以申请三次临时号牌,每次不超过十五日,但已领取的临时号牌不可以延期使用。
1、提前三天即可去车管所申领
2、机动车申领临牌最多三次,每次有效期15天
3、携带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原件即可
临时牌照申领条件
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在本地购车要驶往外地时,需到本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往外地;反之相同。
5、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临时牌照办理手续
领取临时号牌时须按要求,填写《临时行驶车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
(四)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 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拓印模。
车管所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并对车辆进行 安全技术 性能检测合格,予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临时车牌到期了可以异地延期吗
法律分析:可以,在续临时牌照,提前三天即可去车管所办理,携带以下证件,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发票以及合格证原件。临时车牌有效期延长手续与初次申请临牌一样,车主凭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发票、新车合格证、交强险凭证、或进口凭证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大概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成,遇到节假日顺延。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