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证据)

遭遇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证据)

遭遇家暴该如何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1、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2、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3、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4、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同事等作证。

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形成一份陈述。

电子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家庭暴力怎样收集证据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家庭暴力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约有30%~40%的家庭成员曾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后遭受家暴后,常常会因证据不足而遭受家庭暴力。那么如何收集证据呢?
1、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接受教育、照料或者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如对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伤情鉴定
对家庭暴力的伤害结果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遭受暴力的伤情鉴定和伤害赔偿的事实,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此外,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还可以将有家庭暴力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受到伤害所形成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3、证据保全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主要是通过对施暴者进行训诫、警告、拘留、罚款、暂扣其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器等行政处罚措施来制止伤害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也较常见的一种证据保全方式。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人身安全保护器进行司法确认。若申请人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将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离婚裁定并责令其迁出家庭暴力现场或将该家庭暴力现场照片上传至网络并向申请人公开。
4、相关证据材料
这是家庭暴力中最重要的一环,即搜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材料。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可以是与家暴有关的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及其亲属遭受家暴事实的材料。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供与遭受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事实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受害人出具的书面材料等。
5、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情形下,受害者的证人证言往往会起到重要作用。《婚姻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一)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正常的身体争斗;(二)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三)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如果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话,受害方一定要保存好这些证据,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或者失去权利。另外,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时,证人的证言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处理,这样能够使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更加充分,而且对于保护受害人、遏制家暴更加有效。

家暴怎么认定

一、家暴如何认定

1、家暴认定方法具体如下: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家庭暴力离婚如何取证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若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则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5、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6、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8、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9、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家暴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1、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

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对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问题,婚姻法及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是将其排除在外的。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

家庭暴力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

3、客体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心理健康权等。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居多,而在妇女中又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4、客观方面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规定,伤害结果为轻微伤时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果伤害结果为轻伤或重伤时则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如果从伤害结果来看,受害人就很难举证。此外,由于每人个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对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上的伤害的计算就更加困难。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以伤害结果来界定家庭暴力是不科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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