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对象: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组织学习、安排劳动、提供治疗等,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改恶从善,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避免其重新犯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作出管制、假释、监外执行等裁决的罪犯,具体实施教育、改造和矫正的工作。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改善罪犯心理、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历经五个过程,分别是: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2020年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一)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山东六省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相关国家机关及社会力量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该通知正式提出了社区矫正的概念,即“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为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全面开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03年以来,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该意见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主要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
(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此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产生,为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2012年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此次修订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管制、缓刑和假释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中权利义务、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进一步夯实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定了全国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细节,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五)2019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为满足实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立法需求的迫切期待,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社区矫正法》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规定了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法定内容包括执法(程序性执行)、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定与实施指明了方向。同时,《社区矫正法》十分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体现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动态平衡的立法主旨。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关系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为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高效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使得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六)2020年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为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与《社区矫正法》同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调查评估、接收入矫、监管教育、解除矫正各工作环节进行了规范;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罪犯。属于上述对象且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客观: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要求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总的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使罪犯不与社会隔离,且利用社区资源对犯罪进行改造的方法。在我国,2003年7月、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分别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这两份通知的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要应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利用社会资源,为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社区矫正是什么意思
社区矫正是什么意思1、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1、社区矫正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服刑人员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