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鉴定方法及标准
法律主观:
申请车辆的损失鉴定的,由损失车辆的车主提起申请,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同时缴纳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车辆损失鉴定怎么进行
一、车辆损失鉴定怎么进行
1、车辆损失鉴定如下: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车辆事故定损标准是什么
1、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
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
1、车辆损失鉴定如下: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车辆事故定损标准是什么
1、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
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