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情形应该行使不同的权利。合同抗辩权时间一般是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合同的抗辩权应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行使,不能超过期限行使权利,这样是无效的。

简述合同法上三种抗辩权制度的功能。

简述合同法上三种抗辩权制度的功能
最佳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果.
后履行抗辩权既然为独立的抗辩权,应当具有独立的适用范围!要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去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怎么办

同时履行抗辩权纠纷的处理
对于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论上认为,可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如果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发生对抗原告请求的法律效力,法院应该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但被告在案件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原告也未能举证已经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对此,德国民法典第322条特别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就其应受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对待给付前行使拒绝给付之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②。”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借鉴。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待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在判决中明确表明,被告履行债务以原告提出对待给付为条件,否则有悖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原意,对被告不公平。而且必然导致被告需另外再起诉原告,请求对待给付,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甲向乙购买货物一批,约定货物与货款于某时同时交付。由于乙没有将货物交给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以甲未交付货款为由抗辩,即使乙没有提起反诉,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宣明:在原告甲将货款交给被告乙时,乙应该将货物交付给甲。在原告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即使判决负有对待给付的条件,也应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应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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