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情形应该行使不同的权利。合同抗辩权时间一般是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的,合同的抗辩权应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行使,不能超过期限行使权利,这样是无效的。
简述合同法上三种抗辩权制度的功能。
简述合同法上三种抗辩权制度的功能后履行抗辩权既然为独立的抗辩权,应当具有独立的适用范围!要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去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怎么办
对于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论上认为,可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如果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发生对抗原告请求的法律效力,法院应该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但被告在案件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原告也未能举证已经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对此,德国民法典第322条特别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就其应受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对待给付前行使拒绝给付之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②。”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借鉴。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待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在判决中明确表明,被告履行债务以原告提出对待给付为条件,否则有悖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原意,对被告不公平。而且必然导致被告需另外再起诉原告,请求对待给付,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甲向乙购买货物一批,约定货物与货款于某时同时交付。由于乙没有将货物交给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以甲未交付货款为由抗辩,即使乙没有提起反诉,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宣明:在原告甲将货款交给被告乙时,乙应该将货物交付给甲。在原告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即使判决负有对待给付的条件,也应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应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