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位权胜诉产生的法律效力。
【答案】:代位权胜诉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下:
(1)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的,便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过分迟延地行使权力,只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表明自己在积极地行使权力,那么诉讼时效便可以重新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可以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果。
(2)债务人债权处分权受到限制。债务人行使自身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债权人则有权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3)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债权人提起的代位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便向债权人直接履行了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这时会引起两个债权关系的消灭。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因为债权人的债务已经从次债务人那里得到了清偿。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了,因为债务人的债权的一部分已经被用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了。如果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的债务相等的话,那么在代位诉讼结束后,其债权就全部消灭了。
(4)债务人还要承担代位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1)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的,便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过分迟延地行使权力,只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表明自己在积极地行使权力,那么诉讼时效便可以重新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可以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果。
(2)债务人债权处分权受到限制。债务人行使自身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债权人则有权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3)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债权人提起的代位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便向债权人直接履行了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这时会引起两个债权关系的消灭。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因为债权人的债务已经从次债务人那里得到了清偿。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了,因为债务人的债权的一部分已经被用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了。如果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的债务相等的话,那么在代位诉讼结束后,其债权就全部消灭了。
(4)债务人还要承担代位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有哪些效力?
一、代位权的实施对象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 (一)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代位权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