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宝解析: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A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在履行期限上并不一致,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以致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为对等履行或提供履行能力的担保前,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中止其所应当履行的合同债务。中止履行后,当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恢复履行;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出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的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先履行债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没有确切证据的,先履行债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
本案中,A公司与赵某的债务是因同一演出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A公司有先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赵某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不能按时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