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类型)

怎么才算家暴证据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也日益严峻,这也导致了很多的家暴案件发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就拿离婚来说,是有一定过错类型的!就比如在我们知道男方实施家暴后又不能,那么这部分证据怎么收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可以向当地的机关报案。
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机关对于家庭暴力并不采取强制措施,通常是以调解为主。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发生了矛盾,那么机关一般都会将夫妻之间的视为家庭而处理。
二、可以在家暴发生后到医院就诊,医生对受伤程度进行鉴定,或者是到医院拍下照片。
如果是因家暴造成的精神伤害,还可以到医院拍下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情况。当然在暴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都会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对于伤情鉴定来说,这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可以在医院拍摄照片进行说明。但是在很多人却忽略了这一步。如果能够拍摄到受伤程度的照片,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如果被侵害人和加害人在就诊时有共同的医生来进行诊断时,那么医生的诊断就是直接针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鉴定。这也能成为证据使用。
三、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扰、、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属。如果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那么申请人有权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当您遭遇家暴后,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可以对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及时作出判断,采取相应措施为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关于“家庭暴力证据怎么收集”这部分内容啦!

遭遇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家庭暴力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类型)

遭遇家暴该如何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1、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2、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3、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4、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同事等作证。

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形成一份陈述。

电子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家暴怎么收集证据?

注意家庭暴力证据收集: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8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