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怎么变更
广州公司法人变更,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广州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 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 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推荐阅读《广州公司名称变更流程》 广州公司法人变更的方式 1、广州公司法人变更的合并 广州公司法人变更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人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公司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法人归并为一个新公司法人,原公司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公司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公司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公司法人不得合并 2、广州公司法人变更的分立 公司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公司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公司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公司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公司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广州公司法人变更后结果 (1)公司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公司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公司法人承受
法人变更怎么办
应当向有 管辖权 的登记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下面是 法人变更 怎么办的程序: 登记程序 1)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 管辖 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 4)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作出准予 公司变更 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 营业执照 ;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 公司章程 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公司债务 清偿或者 债务 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 变更经营范围 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 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 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 继承人 继承 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 分公司 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债务清偿 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 公司名称 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 公司设立 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 公司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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