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政策(拆迁安置费补偿标准)

国家搬迁补偿政策

搬迁国家赔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综上所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企业搬迁补偿政策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搬迁补偿国家或者相关机构需要一定的补偿给予。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同时,企业搬迁之后为继续营业,厂房重置需要的相关费用,以及在搬迁时候停业造成的损失费用。以上均为补偿政策所包含的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中心CBD的兴建,住宅区的增多,很多时候带来的是大量企业的外迁,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权利,以及有序的征地工作进行,国家对于企业的搬迁的补偿有着明确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文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具体司法实践经验中规定,当政府需要征收企业的土地时候,需要予以被搬迁的企业以下几点补偿:      1. 被拆迁企业享有一定的使用权的土地,房屋等一些被迫留下无法移动的固定资产,关于以上的资产,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其中包含了机器,设备等。      2.      安置费的补偿。企业的搬迁之后,需要重新寻地进行置业,而后开始生产活动,这个时候需要政府对于这种因为搬迁而造成的安置费用。包含了厂房的购买或者修建,企业所需要支付的员工的费用,以及搬运机器设备的运输费用,以及落地之后的安装调试等费用。      3. 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企业的搬迁必定会造成停产停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损失。因此,在征收工作中,需要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      4. 同时,有些地区是为了城市的总体发展而进行搬迁,为了推动该地区企业的集体有序的搬迁,有时候,对于先行搬迁的企业予以一定的鼓励费用。      具体而言,企业拆迁的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费用      这是针对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一级集体土地两种不同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地上的附着物而言,都应当进行适当的补偿,虽然根据我国的法律,没有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说明,但是根据《民法典》精神,地上附着物需要单独进行计算。      2. 附着物补偿费用      对于多数厂房或者说企业而言,原有房屋,建筑物之外均有一定的附着物,他们随着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这种附着物的补偿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政府在进行征收的时候,会进行评估,同时被搬迁的企业也要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3. 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等的补偿费用      现实生活中,企业或者工厂有一部分的机器和设备是没有办法进行转移的,对于这种类型的机器及设备,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政策,进行赔偿。      4. 机器设备搬迁的安装,调试费用      企业在搬迁之后,重新购买,或者安装设备机器之后,需要调试等一系列的支出,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和补偿。      5. 安置补偿费用      企业的搬迁之后,为继续经营,需要重新寻找适合的地方重新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在这期间所产生的安置费用,运输费用等,需要予以补偿。      6. 员工费用      企业在停业搬迁之后,有可能产生解聘的情况,这时候,企业可能会涉及到违约的情况,补偿员工一定的费用。      7. 企业停业所造成损失      企业的发展需要长期有序的经营,特别是对于某些业务量较大的企业而言,停业可能造成一笔不小的损失。由于企业是配合政府相关工作而进行的停业而搬迁活动,因此,政府对此需要予以的一定的补偿。保证企业在停业期间造成巨大的损失,能够得到环节,避免企业在停业之后重新开业出现的资金短缺不足等情形。      8. 鼓励奖励      针对率先搬迁,积极配合的企业予以一定的鼓励。

国家拆迁补助政策是怎样的呢

很多被拆迁都在问什么是拆迁补助政策?国家拆迁补助政策是怎样的呢?关于房屋拆迁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是怎样的?国家拆迁补助政策精要(仅做参考):      1.住宅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细化,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3.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      4.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5.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搬迁补偿政策(拆迁安置费补偿标准)

国家拆迁补助政策原文: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文件执行。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赁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五、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七、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补偿 项目包括: 1、 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 非农业建设 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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