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购香烟 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吗
微商代购香烟,数额较大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微商,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直销或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微商服务者是指从事微商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微商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香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出售香烟,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严厉禁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对涉案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国务院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资料:
裁判文书网
《被告人肖臣香、周德先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网页链接
烟草非法经营罪,盈利8万怎么判刑
非法经营烟草,涉案5万或盈利一万以上算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盈利8万,没其他恶劣影响的话,也不能算特别严重,量刑标准适用5年以下。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绝大多数都只会判缓刑。当然,前提条件要交足罚金。总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非法经营烟草5到6万要判刑吗
法律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是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然后又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话,那么应该对此立案追诉。非法经营罪,指的是没有经过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的是没有经过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对于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有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只要满足犯罪的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两个方面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得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那么就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应该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租用烟草证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因此,需要开展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均视为“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之规定,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