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怎么保障

一、超市标错价格食品怎么赔偿
  (一)发现超市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消费多收钱如何维权
  (一)从投诉内容来看,超市结账多收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实际结账金额略高于标注价;二是标注“促销价”实际仍按原价收费;三是同一件商品被多次收费,即一件商品被扫码多次。
  (二)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般以3倍计算;增加赔偿后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受理情况看,已有消费者通过新消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郁某在一超市买了2罐薯片,每罐标价5、9元,应付11、8元,超市实收15、8元。郁某投诉到工商部门后,获赔500元。又如高某买了管标价9、7元的牙膏,后发现超市多收3、2元,在工商人员的介入下,也获赔500元。
  三、消费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二)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你好
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这也就是有了最佳结婚年的说法,通常最佳结婚年龄比法定结婚年龄要大,但也不是越大越好!美国一位学着做过一项调查,进过数据考察发现,结婚年龄与离婚之间存在着 U 字型的关系。28~32岁处于 U 型曲线底部,先于或晚于这个年龄段结婚,离婚的风险都会上升。因此,最佳结婚年龄可以确定是在28~32岁之间。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中国1950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民法典,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中国1950年民法典规定的定婚龄为男二十岁 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中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民法典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民法典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国如果自己达到了28岁到32岁左右的话,结婚应当是属于最佳结婚年龄的,这个是综合了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的。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驱动力,是国民经济循环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经济活动的推动剂、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国家治理的计量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夯实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先天弱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往往人数众多但分布广泛,未能“组织化”以发出足够响亮的声音,并形成与经营者有效抗衡的“合力”;二是消费者往往缺乏与具体消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在遭受损害主张权益时又缺少平等的磋商谈判地位和足够的法治力量支撑;三是回报少、得不偿失,现实中的一般情况是消费数量庞大但单项标的额低,受制于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等因素,具体维权所得往往无法覆盖消费者的全部损害和付出。结果就是,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经常因为多种因素而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让违法经营者逃脱法律责任的追究。
  针对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天不足,可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一是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化合力”;扩大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功能,将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向其他等级或性质的社会组织适时扩及。二是合弱成强,全面强化国家、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量,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社会氛围;大力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拓展、适用领域扩大、诉讼请求增加等方面加大力度;适时探索集团诉讼,条件具备时尝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采用集团诉讼或类似制度。三是转少成多,全面贯彻完全性赔偿,消费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甚至精神损害均应得到充分的赔偿;充分尊重自愿性赔偿,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之外,如果经营者明确作出其他额外承诺,须切实履行;适时扩大惩罚性赔偿,在适用前提、适用情形、适用后果、赔偿金利用等方面不断探索适用,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制度功能。

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二、投诉、调解
投诉的定义: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1、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3、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
4、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拓展资料: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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