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入伍是几月份?
2020年1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2020年起,将义务兵征集由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
实行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后,征兵时间区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征兵从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3月1日。下半年征兵从8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9月1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兵退役时间对应其批准服现役时间。
征兵条件
男性,自愿服役入伍,进行服役,时间为两年。根据兵役法规定,从本次征兵开始,根据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两年,即老兵退伍时间为8月底9月初。
女性,自愿服役,公开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岁,高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
每个健康的男性公民,在年满18周岁那年必须参加体检,会收到体检通知单(仍在校读书的男学生除外,但可自愿报名),体检和政审全部合格后,应征入伍,当年未被征集的公民,在22岁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征集17--22岁的女青年服兵役。
应征公民报名参军的一般程序是:到当地兵役机关报名,接受初步审查(包括身体和政治状况等);在体检站接受全面的体格检查;接受政治审查;批准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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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一般几年
服兵役一般2年。现在的兵役制度是当兵最少两年,是义务兵,两年期满,可以申请转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我国三种服兵役的方式
法律分析:当兵入伍分三种,第一种就是普通的士兵,也就是说服兵役,入伍满两年兵役之后推出现役,这也就是说是义务兵军衔。第二种是参军到军校,也就是说在高考的时候报考军事类院校,军校专科毕业生到部队是少尉,本科生是中尉,第三种是国防生,也就是说在高考的时候报考地方类院校的国防定向专业,在地方院校读书,毕业之后到军校,也是军官待遇。这就是国防定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调往服现役期限不同的军种,服现役期限随之改变。第七条 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由团以上机关批准。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第八条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第九条 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二年。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 (旅) 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军士长: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
(二)专业军士: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三)上士: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
(四)中士: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
(五)下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
(六)上等兵: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七)列兵:服现役第一年的兵。
在编制上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班长的军衔授予、晋升。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规定期限晋升。士兵由于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军士长、专业军士,由团或者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上士、中士、下士,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三)上等兵、列兵,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