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收购流程是什么?
一、有限公司收购流程是什么? 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 公司法 》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 律师 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5、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 6、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 股东变更 、 法人变更 、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 股权转让 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 保证金 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 二、前期准备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 委托律师 、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 债权债务 、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 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 违约责任 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 上市公司 ,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也在支持各项企业不断建立,但是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就会出现亏损或者破产的情况,如果在进行企业收购时,首先要将双方的具体情况了解清楚,在签订收购协议时要将收购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书写清楚,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股东退股可不可以由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退股可不可以由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收购方式有哪些?
公司收购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再分配手段,是企业扩大的最迅速,最有效的途径。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确定目标公司时,买方将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采用哪种收购方法。 收购方式的确定可能直接影响下一个环节的决策,例如支付方式,融资渠道,甚至直接关系到收购的成败。公司收购包括了直接购买公司资产(绝对的所有权)或者间接收购股权在内的所有取得控制权的情况。公司的收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以出资方式来划分,分为三种。首先,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它的主要优点是,作为一种简单,快速的收购方法,对于目标公司而言,它不必承担证券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变化的影响,并且交付方式简单明了,通常是最目标公司可接受的方式。缺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不能延迟确认资本收益,因此他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也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对于买方而言,现金收购是沉重的直接现金负担,这要求买方拥有足够的头寸和融资能力,而交易规模通常受现金收购能力的限制。
其次,股票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增加公司股票的发行量,并用新发行的股票代替目标公司的股票。它的主要优点是它不需要为购买者支付大量现金,因此不会影响收购公司的现金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股东,他们可以推迟收入的时间,达到合理避税或减税的目的,并分享增值收购公司的利益。但是,它的缺点也很明显。对于购买者而言,新发行的股份改变了原有的所有权结构,稀释了原始股东的权益,每股收益可能发生不利变化,甚至可能使原始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发行股票受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监督。限制和繁琐的发行程序使竞争者有时间组织竞标,而不想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则有时间部署反接管措施。
最后,全面的证券收购意味着收购公司的投资不仅包括现金和股票,还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这样,可以将各种付款方式组合在一起。如果正确匹配,则可以避免这两种方法的缺点,即购买者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现金,并防止股权稀释和收购企业原股东的控制权转移;同时,债券融资利息的税收抵免效应可以用来避免过度的财务风险。尽管采用全面证券收购将使收购交易的程序变得复杂,但也增加了风险套利的难度。因此,这种获取方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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