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是什么)

强奸罪判几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存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二人以上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哪些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是什么)

法定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 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构成强奸罪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须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类似的方法,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2、若行为人属于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都应当立案追诉。

3、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强奸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强奸罪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罪加重情节有以下几方面:(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结果加重犯

法律主观:

结果加重犯这样处罚: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应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但所定罪名与基本罪名相同。例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便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相关延伸】 问:常见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答: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 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 破坏电力设备 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 危险物品肇事 后果特别严重的; 2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后果特别严重的; 22、交通肇事后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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