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特征如下:
1、有限的生命
伙伴关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宣布设立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加入、老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都可能导致原合伙企业解散和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无限责任
合伙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划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多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有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在其出资额的限度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因此,该合伙人应当RS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人可以推选负责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合作伙伴之间的争端更有可能发生。
4、共享属性
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挪作他用。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有权只分享部分利润,而不分享合伙企业的财产。
5、利益分享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果有损失,合伙人将共同承担。合伙协议应当订明盈亏分配比例;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等额分配。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将劳务作为资本的合伙人通常不会分摊损失。
扩展资料:
1、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有更广泛的资本来源。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实力,增强企业的经营实力,使企业规模相对扩大。
合伙人分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比独资企业的风险和责任更加分散。
法律不以统一纳税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和其他个人收入加起来缴纳一次所得税。
由于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合伙企业在经营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这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不同。
2、合伙企业的缺点
与合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过大。
合伙人的责任远大于公司股东的责任。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与人的相容性,任何合伙人的破产、死亡或退伙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其存续期限不能很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合伙企业的生命有限。
1、合伙企业的生命有限。合伙企业容易设立也容易解散。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签订完合伙协议之后,就可以宣告合伙企业成立。
2、合伙企业的责任无限,其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两种。
3、相互代理。合伙人对外的经营行为,其他合伙人对此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共有。针对合伙人所投入的资产,一般是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及使用,在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任何合伙人不可将合伙资产另作他用。
5、合伙企业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所取得以及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也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