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分析: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合议庭必须15天出结果吗
合议庭不是必须15天出结果。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什么叫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审案件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承担的职责如下: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综上所述,合议庭是指由数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审案件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审案件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承担的职责如下: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综上所述,合议庭是指由数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审案件及所有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