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电子商务法都适用于什么地方)

《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

      过去10年,中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正式立项,2018年8月31日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确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电子商务法都适用于什么地方)

      为加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对法律重点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中国市场监管报》法务版从今日起开设《〈电子商务法〉解读》专栏,邀请《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教授从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监管分工、协同治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开栏的话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我国《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始终贯彻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这一指导思想。      (一)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综合法。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调整私法关系的最基本目的。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传统交易形态下当事人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既有共同之处,也产生相应变化,出现新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电子商务法》首先明确的立法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商务生态链条长、环节多,参与主体既包括直接进行交易的合同双方如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物流、信用评价、商品服务推广等其他网络服务的各类主体。在《电子商务法》保障权益的具体内容中,消费者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第一条的定位是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均衡协调保护,而不是仅以保护某类主体权益为目的。      (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近年来,传统线下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权益、不正当竞争、非法交易等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也不断出现,其程度、规模和危害性基于电子商务跨地域、空间无限、信息流动快等特点得以放大。同时,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特有的违反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如大数据“杀熟”、刷单和过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等。只有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才能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促进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方针。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法》把促进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落脚点,将上述政策方针法律化。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法》促进发展的目的具有新的内涵,即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这既体现了三个角度的立法目的整体一致,也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法》负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由于涉及空间、技术、行业等方面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具有一定复杂性。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一)行为性质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不是调整非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即在商法中所说的商事活动,其要素有二: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具有营业性,即持续经营性,而不是偶尔的交易活动。除了法律规定排除的以外,所有的商品销售或经营活动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交易活动,也包括为商品或服务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支付服务、物流服务、推广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技术手段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一方面,主要调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营活动。我国《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是在以互联网为典型的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特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传真、电报等传统技术手段中基本不存在。因此,通过电报、传真等传统技术进行的交易,依照其他法律调整,原则上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基于技术发展的考虑,并不限于互联网,还包括其他信息技术网络,体现开放性的特点,为未来技术发展留出空间。      (三)空间范围      除了双方都在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电子商务法》外,按照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意见,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从境外采购商品等电子商务活动,按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本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还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对于“境内”一词,不能局限于双方都在境内的理解。消费者通过境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从境内购买商品的,除了适用进出口商品监管规定外,境内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一般也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境内消费者与境外经营者的纠纷,根据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准据法指向适用中国法时,也可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四)排除适用的行业范围      一是金融类产品和服务。这是因为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国家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专门的并且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宜适用《电子商务法》调整。例如,网络股票交易、互联网保险、网贷等。但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问题,因此金融服务中的电子支付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二是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此条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笔者认为,新闻、影视作品等信息类的管理和合法性审查有专门的制度及监管体制,与商务活动的市场监管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于此类信息内容合法性判断、相关主体的责任以及监管、处罚等方面的问题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情形,因此通过信息网络产生的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电子商务合同争议以及相应的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仍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支付费用观看网络影视节目产生的法律关系,可适用《电子商务法》调整。      《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等都规定了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情形比较复杂。一般而言,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法》衔接的法律涉及多个领域,不能简单地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或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处理。      《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分为3种情形。      (一)线上线下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具体内容,只是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适用某部法律。此种情形适用其他法律。      (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而《电子商务法》有规定的情形      此类情形通常是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定情形进行的规定,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是补充性规定。此时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三)《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情形,应区分不同情况考虑      1.《电子商务法》规定优先于其他法律对某类行为调整的,其他法律为普通法,《电子商务法》为特别法。例如,《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相对于《合同法》,《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等。      2.特定行业领域对电子商务问题的法律规定优先于《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基本法,相对于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的法律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规定的,《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是普通法,该行业法中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为特别法。例如,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的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般法,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平台责任的规定是特别法。      3.《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按以上原则无法区分普通法、特别法的,按新法优于旧法处理。      4.在不同法律互为补充的前提下,如不同法律存在文字上的界限不清或交叉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立法目的和体系解释,确定其适用顺序。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是的,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受到《民法典》和《电子签名法》的法律认可。

首先,《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另外,《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正式颁布,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其中,《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签署

然而,不是所有的电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的区别,在于是使用传统印章或者手写签名签署,还是使用电子形式签署,其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主要看它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与《民法典》的要求,即电子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一方面,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一样,合同的生效要件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一般成立即生效。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也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

由此可见,签一份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以及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法》

另一方面,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即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原文未改。

也就是要确保签名人的身份真实准确,有明确的签署意愿表达,签署的文件原文和签名数据本身不能被篡改。满足以上四点要求的,就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具备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对法律提出了哪些挑战

  1. 法律适用范围:电子商务具有跨国界、跨地域的特点,因此在纠纷处理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以及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成为一大挑战。

  2. 电子合同:电子商务中的合同往往以电子形式订立和履行,这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有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签署和认证方式、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亟待明确和完善。

  3. 数据保护与隐私:电子商务涉及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和消费数据,如何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合理利用这些数据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数据跨境传输和数据安全问题也使得法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4. 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网络盗版、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行为。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确定责任主体以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法律需要关注的问题。

  5. 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如产品质量、退换货政策、虚假宣传等。法律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行为。

  6. 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使得税收问题变得复杂,如何确定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问题亟待解决。此外,如何打击电子商务中的逃税行为也是一个挑战。

  7. 跨境电子商务: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如何解决国际税收、贸易管制、通关、支付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成为一大挑战。此外,如何协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也是法律需要关注的问题。

移动商务法的具体调整范围有哪些?

移动商务法的具体调整范围如下:

1、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交易。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发生或者依托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否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交易双方均为外国人,交易双方均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适用。

2、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即使其利用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3、境外经营者在境外建立网站或者通过境外平台向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如果买方或者服务接受者为消费者,应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除非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消费行为发生在境外。如果买方或者服务接受者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双方可以约定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

4、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

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移动商务法的内涵

销售商品既包括销售有形产品,也包括销售数字音乐、电子书和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等无形产品。技术交易无论是技术转让还是技术许可,都属于销售商品(数字商品)的范畴。因此,技术交易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提供服务是指在线提供服务,如网络游戏等;或者是网上订立服务合同,在线下履行,如滴滴打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家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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