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罚692.5元是否合理(卖假药罚692 5元是不是太轻了)

药店的药是真的吗?会不会有很多假药?

基本上是真的。现在假冒都很少的。你放心去购买吧。天冷了一定要保重身体,祝你开心过好每一天!望釆纳

医院卖假药罚692.5元是卖的什么药?

8月13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的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

卖假药罚692.5元是否合理(卖假药罚692 5元是不是太轻了)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应当杜绝假药,对患者负责,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逻辑。因此,当“医院卖假药”与“处罚692.5元”联系做一起时,网友都惊呆了,也疑惑不解——莫非处罚数字后面忘掉一个万字?否则,就是当地食药管理部门太“仁慈”了——在大家的心中,把销售假药的医院罚得倾家荡产、关门大吉才解恨。

我们理解这些网友愤怒的心情,毕竟,假药往往意味着草菅人命。可是,再冷静地想一想,当地食药管理部门的处罚也并无不妥:首先,作为中药,橘红具有理气宽中、燥湿化痰的功效,主治咳嗽,并不能影响到患者到性命。即便是橘红某些检测的项目不达标,被判定为假药,也只是药效下降,而并不能产生其他严重的后果。

其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在购进中药橘红时,按程序检查了供货商资质,也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走了购药的流程。但这批次的橘红某些项目不达标,医院并不知情,他们没有辨别橘红含量是否达标的能力,购买到了假药,从某种程度时说,医院也是受害的一方。除非有证据显示医院知道假药,仍然坚持购买,才具有知假售假的恶意,从重严惩。

最后,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购的橘红数量不多,销售完毕后,总共才有167.50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者,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当地管理部门没收了167.50元,并处以525元罚款(药价总额的3倍多),合计是692.5元,这有何不可?

如果我们觉得阳城区人民医院销售假药的行为不可饶恕,那么,就算是按定格处罚,即销售药品价值的五倍,也仅仅837.5元,再加上销售额,共计1005元。如此的处罚额,就可以匹配罪大恶极的“销售假药”行为吗?这个处罚额度,就真能解网友们的心头之恨了吗?

我们不容忍药品掺假、造假或含量不足,但一定要依据法规来惩戒。换个角度想想,若有患者服用这些假药,造成了健康受损,或者人员伤亡,医院的追责必定不会是仅处罚692.5元。“525元”的罚金太便宜了医院,可法规规定最高只能罚5倍,难道要执法部门在决定处罚额度时超越法规自由裁量?这显然不合情理,不和法规。

卖假药罚692.5元内幕是什么?

请问一下,卖假药罚692.5元内幕是什么,刚刚看到一个消息说医院售假药,这到底怎么回事,医院敢这么明目张胆的卖假药,具体什么情况。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买的假药怎么赔偿

买的假药赔偿标准: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
买到假药的办法:
消费者买到假药的,要保留有效证据,找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商家赔偿或者退货;若协商不成则可以打电话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买到假药可以向商家要求自己所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的赔偿;若商家执意不愿意赔偿,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售卖假药处罚标准:
售卖假药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当买到假冒食品时,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而且也可以向商家索要相应的赔偿,这属于合法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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