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乙方终止合同怎么赔偿

甲方违约乙方终止合同的赔偿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2、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3、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综上所述,甲方违约乙方终止合同的赔偿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第一为选择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害之间作出选择。如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德国民法采纳了此种观点。第二为合同解除与追究违约责任之两立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除了能够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意大利民法即采纳此种学说。第三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损害,该损害赔偿,既不是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也不是根据债权行为,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瑞士债法即采纳此种观点。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应采纳第三种观点。第一种立法例虽然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但过分注重了逻辑推演,忽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对非法违约方保护不利。因为又是单独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违约方的损害得到补偿。第二种立法例,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合同既已解除,合同违约责任之条款亦不复存在。此时再追究违约责任,于理无据,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可取。而第三种立法例则较为合理,合同一经解除,合同之条款应不再生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理所当然地应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究竟属何种属性,是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违约责任实质上是为确保主债物无效或被撤消,则该救济措施也无效;如果主债物被免除,则该救济措施亦无须存在;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违约责任也失去效力。那种认为合同消灭后,违约责任条款仍可独立存在的学说不符合立法逻辑。而且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文义来看,其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而非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是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即瑞士的立法例。同样道理,作为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定金也不应再适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完全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即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为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较重的违约责任,它会使违约方带来经济上极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并用,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严厉的。所以定金罚款仅适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儆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促进交易的进行,所以法律才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施以较重的制裁。一般来说,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其造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时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本案中甲方虽迟延履行债务,但乙方对其进行了催告,这说明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性,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款制。综上,本案乙方只能请求赔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定金条款等违约责任不能适用。附:各国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对其负担的给付有迟延的,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给付的适当期间,并表示其在期间届满后将拒绝受领给付。未及时进行给付的,在期间届满后,另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排除履行请求权。2、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在对价给付的契约中,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将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约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3、瑞士债法第109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解约时,仅将并行请求因契约消灭所生之损害赔偿。4、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方契约中,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之情形,均视为订有解除条件。在此场合,契约并不解除,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或者请求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5、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款规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各国关于定金的规定:1、日本民法典第557条规定:(1)、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定金时,于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契约前,买受人可以抛弃其定金,出卖人可以加倍还定金,而解除契约。(2)、第545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前款情形。2、德国民法典第338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负担的给付,因可归类于该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或给付定金一方对终止合同有过失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保留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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