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做司法鉴定申请怎么写)

如何写医疗纠纷赔偿协议

法律主观:


一、医疗纠纷赔偿书怎么写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1、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2、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3、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4、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日期:
二、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三、医疗纠纷法律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做司法鉴定申请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上诉状

  导语:遇到医疗事故纠纷首先应该是找到解决纠纷的办法,如协商、起诉等法律途径,争吵是解决不了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上诉状,欢迎大家参考!

  医疗纠纷上诉状(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温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系死者温xx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城县高塘岭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苏桥 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2003年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 [2006]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十一)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2007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3月17日公布)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责任。(6年×8990.72元×30%=16183.296元)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xx省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望城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阐明的:“释明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200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200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2007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纠纷上诉状(二)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2016年6月27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1207475及12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2016年6月13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2016年6月14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据以判案的主要证据——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

  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存在的问题是:

  1、对病历显示的被上诉人过错视而不见,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要求的客观公正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鉴定要求,分析意见未按病历记载客观全面公正的分析被上诉人的诊疗过错,分析意见错误;

  2、采用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不明确:鉴定究竟是依据哪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来进行的,鉴定意见中没有载明,这不符合《司法程序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3、实际鉴定人姓名不全:法医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第六页会鉴情况概要记载:根据此案特点,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鉴定中心于2013年5月10日组织七位专家对此案进行会鉴讨论,会鉴结论意见要点……及分析说明记载: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经组织专家会鉴,分析认为……。即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本次鉴定是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疑难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选择了七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但鉴定人签章中只有两名鉴定人,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要求,鉴定程序错误。

  4、鉴定书用语不规范,鉴定意见是模棱两可。

  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中: (1)、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无原则性过错;(2)、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新生儿(张某某之女)从出生到死亡过程中的诊疗无明显过错。其表述的`无原则性过错及无明显过错的意见显然是有过错,但却认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异议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用语明显不规范,鉴定意见模棱两可,自相矛盾。

  5、异议答复意见答非所问,避重就轻,不能令人信服。

  6、被上诉人提交于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用做鉴定的病历不是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诊治过程形成的原始病历,而是提交了进行更改的病历。法医司鉴中心也是按照更改后的病历进行鉴定,而对上诉人提交的原始病历未予采信,显然鉴定依据的原始材料及证据是虚假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故,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一审法院依照此鉴定书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本身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未进行充分说明及论述,查明的意见是错误的。

  按照举证规则,原被告双方应该举证及质证,而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阐述查明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举证及说明举证证明目的后,被上诉人并未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及理由;而被上诉人将更改后的病历举证后,上诉人明确的质证意见是认为被告提交的病历是被告自己更改后的,上诉人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是被告申请委托鉴定的,而非双方委托鉴定的。但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双方上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单纯依照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忘记了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任何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均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司法审查,而并非是否正确一概采纳。但一审完全按照无效、错误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查明的案件事实,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事实的本来是大相径庭的。

  四、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次伤害中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由于医疗诊治过错导致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伤害的赔偿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案件举证及法庭调查得知,被上诉人申请法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及举证所提交的病历与上诉人用做鉴定及进行举证的病历不一致,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人的病历应当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份不一样的病历,上诉人复印院方的病历在先,而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在后,病历不一致,显然应该按照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认定本案事实及进行鉴定。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过错明显。而被上诉人并无证明其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其无法证明自己与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当向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结论依据证据真实准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清楚的证明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及与被上诉人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应该作为法院判赔的依据。

  上诉人就自己及之女的伤害结果依法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医学鉴定所按照程序依法作出鉴(2012)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上诉人医院存在过错,上诉人产后大量失血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后果和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资质及手续齐全,鉴定结论客观且符合实际。《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规定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鉴定结论应该被法庭作为判赔的主要依据。

  六、本案被上诉人的赔偿计算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进行。

  本案上诉人诉求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就医疗损害规定的精神实质及立法原则,主要看在患者的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有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此次伤害案件中有有诸多方面的过错。司法医学鉴定所鉴(2016)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结论更明确了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故被上诉人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故上诉人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诉讼及要求的赔偿项目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的过错行为,导致上诉人人身伤害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的辩解及主张无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无法成立。上诉人诉求均依法依证据请求及计算,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照违法、无效的鉴定结论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证据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望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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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一、医疗事故鉴定要考虑哪些因素
发生患者自认为医疗事故的纠纷之后,患者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愿望可能非常强烈,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替患者解决一切问题。两大门槛制约患者: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四川省为例,首次鉴定费用为2500元,二次鉴定费用为4500元,对于医患双方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尤其是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一般应由患方支付,对于患方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鉴定费用一般由医疗机构预交。但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后,患者可能因为二次鉴定费用过高而放弃二次鉴定,并消极应诉。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对鉴定费用的负担不了了之。
第二、病历的真实性问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方往往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定部门据此中止鉴定程序。如果医患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只好组织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病历可以“据实补记”,且由医疗机构保管,故司法鉴定也可能无法鉴定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也无法进行。
如果患者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首先需要考虑鉴定费用,然后再决定提起鉴定的方式,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第一时间请求有关机关预先调查,并用一定形式将证据形式或内容固定保存下来。
二、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提起
依照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包括:1、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方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3、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几种情形。
一般来讲,发生医患纠纷后,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患方可能作出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在起诉之前先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此时又出现两种情况:1、是医院也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是在医患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医方或患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此种情况下若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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