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费的问题(分包收取管理费法律规定合理)

工程管理费取费标准

法律分析:1、确定组合定额子目:一般都是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定额上好几个子目。

工程分包管理费的问题(分包收取管理费法律规定合理)

2、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就是算算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的定额上好几个子目的工程量。

3、测算人材机消耗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或项目当地的消耗定额。

4、确定人材机单价: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资源供求状况确定,并考虑调价系数。

5、计算清单项目的工程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Σ计价工程量×(Σ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Σ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

6、计算清单项目的管理费和利润管理费=直接工程费×管理费费率利润=(直接工程费+管理费)×利润率

7、计算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直接工程费+管理费+利润)/清单工程量

8、核定综合费率,综合费率=(综合单价-直接工程费/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可见综合费率=(管理费+利润)/清单工程量(非全费用)要是再加上规费和税金,那综合费率=(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清单工程量(全费用)以上提到的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都是以清单工程量对应的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的。

工程管理费一般按工程总造价的5%-8%收,也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还有的公司把总造价中的人工费剔除后分别按5%、8%或10%来收,而人工费一般要占到半包工程造价的一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包工程的税和管理费

分包工程的税和管理费
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劳务提供方而不是劳务的接受方。在总分合同之间,总包是建筑劳务的接受方,分包是建筑劳务的提供方,因此,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什么不需要向分包不需要开发票呢?因为,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发票。只要总包给分包开收据和总分包间的分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分包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支付给总包的违约金。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包管理费取费标准相关规定

总包管理费是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根据施工方的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分包管理费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其收取总包服务费。

1、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甲方另行单独发包出去施工的其他分包单位是不能收取工程管理费的,而只能收取总承包施工配合服务费。
2、至于总承包配合费的计取比例,各地也相应有一些规定,但并不是属于强规,只是作为参考而矣。具体应该双方友好洽商处理,一般常适宜在工程造价的1.5~2%之间。
总承包管理费取费标准包括:
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2、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3、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总包管理费是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根据施工方的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分包管理费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合同管理费约定合法吗

法律分析:1.不合法。

2.所谓“管理费”是指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向受转包人或者分包人收取提成、挂靠等费用,这属于非法所得。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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