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破产取回权(取回权和别除权的概念)

破产法中的一般取回权的疑问

破产法中的原物已被债务人灭失的,权利人取回权利灭失,只能以物价 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以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代位权利是怎么理解

取回权的本质应是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物在破产企业手上,而债务因破产申请的受理而视为到期,此时破产企业就不再合法占有该物,依据民法原理,权利人理应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让破产企业把该物还给自己,只是在破产法里另起了个名,叫作取回权了。

什么是企业破产取回权(取回权和别除权的概念)

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道理,也基于该物不属破产企业所有的本质,该物便没有理由被破产企业的债主们瓜分,应该还给该物的权利人。

当然,该取回权与原物返还请求权相比,范围似乎还是略有扩大的,便是题主提出的这一情况了——原物毁损灭失时,当如何处理。

依着物权法的道理,原物若毁损灭失,那么物权请求权也就不存在了,将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而一旦转化为债权请求权,那么也就理应成为诸多破产债权中的一部分,没有了物权的效能加持,也就失去了特殊性。

但破产法没有一刀切,对于这种特殊的债权,破产法还是认为,可以抢救一下。

那就是代位物尚未交付的话,此时的原物权利人,现在的代位权人,尚有取回代位物的权利。

这一权利设定的原旨,个人认为,虽然看起来似是代位权,但其实并非代位,而仍是基于物权,其本质其实是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其行使的相对方在本质上不是债务人,而是侵权行为人,或基于此物的保险人。

既然有代位物,那么意味着导致此物毁损灭失的必有第三人,或者在此物上有保险利益存在,那么除了债务人基于占有,从而有权获得代位物之外,该物的原权利人当然也有权基于物权而直接获得代位物。

在这个逻辑之中,原物权利人获得代位物的权利与债务人便没有关系了,债务人破不破产影响不到原物权利人对代位物的获得。

也正因如此,代位物的交付与否,才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代位物是货币,比如赔偿金和保险金,因为是种类物,一旦交付,便转移所有权,此时代位物化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而造成原物毁损灭失的第三人或原物上的保险人也因为已经清偿了债务而不再需要对原物权利人负有债务,原物权利人便彻底丧失了获得此利益的取回权,沦为了完全的破产债权人。

而代位物如果是物,即便第三人交付给了债务人,此时此物即被视为原物的替代,只要能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便认为原物权利人仍有物上的请求权,可以据以请求返还。

综上我们可以如此来看待“代位”的情形:未交付时的取回权,其本质是侵权赔偿请求权;已交付可区分的对物取回权,其本质仍是物上请求权。

以上。

取回权和追回权有什么区别

1、针对对象不一样:

(1)追回权是针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

(2)取回权是针对破产企业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

2、权力基础不一样:

(1)追回权的权利基础是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2)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追回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某项行为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后,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扩展资料:

追回权由破产清算组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清算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要求追回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或权力。因此追回权也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是想,即只有在清算组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经法院裁定后,才能对相对人已取得的财产强制执行。

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大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回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破产追回权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74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