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担保(为何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苏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法律主观:

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由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来交。该单位应当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来存储保证金。但是工资保证金也可以依法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来替代。

法律客观:

民工工资担保(为何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苏州市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恶意拖欠将翻倍根据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缴纳工资保证金将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从本月起,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下年度要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此次出台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扩大工资保证金的保障面,发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管理办法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即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年度定额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标准同上。按规定,缴纳单个项目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合同额大小不同缴纳:合同额小于2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合同额大于等于200万元到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从20万元到80万元不等。单个项目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根据该办法,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年度被评为A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上年度被评为D类,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到期未及时续保,或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以上内容就是苏州市民工工资担保办法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在苏州市打工的民工。

建筑行业如何保证民工工资?

其实,建筑农民工工资不能实现“月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哪?在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我们来分析下:
1、农民工工资是由工头核发,农民工人员流动性大,工资月差额比较大,而工头甚至是施工单位都是私人挂靠施工单位的,往往根本就没有工资核算人员;
2、工头手里的那点工程量是经过若干次分包扒皮到手,其工程款是由施工单位核发,施工单位是通过合同与甲方约定的付款节点拿款,并不一定是没月付款,甚至到了约定的拿款节点也不一定能拿到钱,施工方往往是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还要承担着材料款,规费的支付,银行贷款管理严格,贷款也不好拿,资金压力大;
3、甲方往往是先贷款拿地,又将地皮抵押给银行拿到一部分钱。还要支付很多费、税、不可预知的开销等,注意:这些费用不是一个小数额。在招标时,工程款支付很不及时,往往让施工单位承受较大的资金压力;
4、现在要求房子的预售证必须在主体结构验收以后才能办理。在建设期间甲方的资金来源仅仅能通过小额“认筹”和银行的进度放贷,但这点资金仅仅是杯水车薪。在拿到各种验收证书,预售证之后才能开门卖房,但是房子也不一定能有很好的销售前景。也就是不一定能及时足额的支付给施工单位,也就造成施工单位,材料商,工头等等不能及时拿到钱,农民工工资就无法保证。
以上,就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流程,这里能看到几个问题1、政府在争取投资时太急躁不能严格把关房产公司的开发,销售和资金实力;
2、政府监管部门不能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审查、资质查验、资金实力未能有效监管;
3、即使甲方出具的银行保函仅仅能证明,甲方在某一段时期银行有相应的资金金额,需施工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必须是在竣工验收以后才退还施工单位,这样不仅不能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有效保证,反而加大了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
4、建筑农民工往往是组团形式上工地,工头往往是熟人,工头用自己的信誉做保证,工人较为相信工头,所以即使不是每个月支付工资,工人往往也接受了这种方式;
以上就是我个人看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给哪个部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交纳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应当为农民工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被认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根据《新形势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若干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交纳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诉讼等风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应该如何计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应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或者三倍来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各地相关法规和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诉讼等风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其交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和支持。

【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谁交

法律主观:

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一般都是由施工单位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法律客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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