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竞业禁止地域范围

法律主观:

竞业禁止分类与适用范围的问题 竞业禁止是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企业)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企业)利益而设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散见于 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 、 劳动法 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正确对竞业禁止进行科学分类,有助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 1、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 《 合伙企业 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工农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劳动法规定了合同后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公司法中的竞业主体是董事、经理,劳动法中的竞业主体是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掌握原公司(企业)(下称原企业)特有商业秘密的人,竞业主体表现出特定性,以上是对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的规定。 2、根据是否在职,竞业禁止分为任职期的竞业禁止与离职的竞业禁止 任职期的竞业禁止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原企业利益的活动。任职期的竞业禁止又分为同业竞争之禁止与兼业禁止。同业竞争之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业务;兼业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同类企业的无限责任 股东 、经理、董事或同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离职竞业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自己在为前一企业工作期间掌握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为自己或后一企业服务。 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网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
竞业限制条款1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下面由编辑为您介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等进行工作的一种从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法律分析与竞业限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下面几点第一,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此同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竞业禁止的条款有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指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
摘要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法律依据。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
2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
二竞业限制协议最长不超过几年 竞业限制协议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相。

档案整理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吗

档案整理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与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包括: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所以档案整理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

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二、提出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      1、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三、竞业禁止协议的种类:      1、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即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中的规定。只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这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有关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受竞业禁止的约束。      2、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      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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