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程序(工伤社保报销流程)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程序(工伤社保报销流程)

一、工伤保险怎么报销流程

1、报告工伤:在受伤后,员工应尽快将情况报告给公司,并前往当地社会保险局或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和治疗。

2、审核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局会对工伤申报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会进行工伤认定。

3、工伤待遇计算:一旦工伤认定完成,社会保险局会根据相关法定计算出工伤待遇的数额。

4、报销流程:员工可以凭借工伤认定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工伤保险报销申请。社会保险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看查询,一旦通过审核,便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报销款项。

二、工伤保险报销时间多长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报销时间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工伤认定需要时间较久,那么工伤保险报销也会受到关系。

2、报销材料齐全:员工提交的报销申请必须齐全且符合的法定。如果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报销标准,那么报销时间也会被推迟。

3、社会保险局审核:社会保险局会对员工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审核过程需要时间较长,那么报销时间也会被影。

因此,在申请工伤保险报销时,员工应该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耐心等待社会保险局的审看查询结果。

三、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1、工伤认定证明:这是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

2、医院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必须详细记录员工的伤情状况,包括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和治疗方案等。

3、病历和检查报告:如果员工接受了进一步诊断或治疗,医院会给出相应的病历和检查报告。

4、医药费用票据: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化验等医疗费用发票及收据。

5、工资证明:工资证明是用来计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员工需要提供其受伤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证明。

6、身份证和银行卡:这是领取工伤保险报销款项的必备条件。

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现在单位都会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五险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或者患有职业病,都可以额认定为工伤,这时候是可以报工伤的。很多人不知道工伤保险怎么报销,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报销步骤。工伤保险报销流程:【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反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提交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病历、劳动局出具的《工伤鉴定结果》、及就医诊断证明等材料。【3】给予参保人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给予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上就是关于工伤报销的流程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怎么报销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程序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报销程序

  工伤(亡)人员的待遇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后,统一向医保办申报办理,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1、工伤(亡)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发生工伤医疗费的,待医疗终结后提交医院有效发票、计费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

  3、工伤救治转院,超范围用药的,携带《工伤职工转院申报审批表》和《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申报审批表》。

  4、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携带《工伤职工残废辅助器安装申请表》。

  5、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乡镇政府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在校读书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供养子女,应出具领养公证书等材料。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77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