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和注销
公司清算是什么意思?清算的是什么呢?如何清算呢?在这里再次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清算和公司注销的那些事。清算的程序清算大致按下列程序进行。
企业房产税是以企业房屋和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成立清算组。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该期限的起算点一般包括,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之日,c.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生效之日,d.公司解散的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等。
2.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虽然存续,但应即停止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此时公司由清算组接管,包括接管公司的印章、账册、文件资料等。
3.先期备案。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将清算组负责人、成员的名单及有关信息报工商部门备案。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可以提供与租房合同相对应的租金发票的就无需缴纳房产税了,因为出租方已承担了房产税,税额并不低。
5.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这里最重要和基础的工作是清理公司财产,如追索债权(包括公司经营中对外形成的债权和公司股东应缴、认缴而未缴的出资等),盘点公司存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还有确认债务,主要就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甄别确认。一般地,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6.制定清偿方案。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可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问题,协商成功的,制定清偿方案,报股东(大)会确认;强制清算的,报法院认可。确认清偿方案并执行完毕后,清算终结。协商不成的,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清算组解散。
如果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缴清应缴税费的,则清算组必须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制定清算方案。
如无第5点情形,则清算组应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强制清算的,报法院确认。
8.执行清算方案。
主要是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应缴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9.注销各种账户及证照。如税务账号、社保账号、银行账号、各种许可证等。
10.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确认。强制清算的,报法院确认。这一阶段有可能出现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可在清算报告被确认前补充申报债权。只是这种债权只能在未分配财产中予以清偿;如果未及时申报债权并非系债权人重大过错所致,则债权人未得清偿的债权也可要求股东在其分得的剩余财产中予以清偿。
公司注销
清算报告确认后,即可申请公司注销(申请公司注销所需材料,一般工商部门有列表,根据其要求提供即可),并登报公告。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
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成立;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3、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清算终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