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务的重整(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

破产重整时债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对于债务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公司破产债务的重整(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

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

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

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债务可以进行重整和清算。公司的重组债务可以根据重组方案的约定进行处理。公司原来的债务会由重组之后的公司进行继承,不过这个是可以在收购重组之前和债权人就此项进行约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商讨达成一致通过的协议,从而降低债务人负债的金额。公司破产,该协议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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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重整的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整还有债务重组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重组不是法律的概念,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经济秩序,重整是经济救济措施,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一、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a、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b、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c、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a、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b、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c、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2、法律后果不一样。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改制是对企业的性质和出资主体进行变更。二、债务重组和重整有什么区别      第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由此可见,重整中的债务人所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情况,而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则未必。尽管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让步。      第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就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协议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的利益。      第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债务重组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站在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计算债务重组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决策行为需经过内部程序,日后若债务人情况好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亦可能具有重新谈判的空间。      债务重组还有破产重整是不同的,区别包括性质上的区别还有法律后果上的区别,还有目的也是不同的,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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