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包括: (1)有提交 仲裁的意思 表示 (2)有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另外,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