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有哪些种类(行政裁定有哪些种类)

论述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

【答案】: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确认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6)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裁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异议;④终结诉讼;⑤中止诉讼;⑥移送或者指定管辖;⑦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⑧财产保全;⑨先予执行;⑩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等。
(8)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下面为大家啊解答行政制裁与 行政处罚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 劳动教养 三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 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劳动教养是由公安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者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法律客观:

行政裁定有哪些种类(行政裁定有哪些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有几种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一、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有几种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3、变更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二、行政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在定义上,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两者都是裁判的一种.但二者的适用是有严格区别的:      (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实体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罚、如何处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制作口头裁定。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主要是针对行政诉讼程序上的争议事项作出的,它能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地按顺序结束。在诉讼不同阶段对不同的程序问题,都可以制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据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作一个或者多个裁定,并且裁定不受书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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