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电器损坏谁修?
租房期间电器损坏谁修?租房期间,有的租客或许会遇到电器损坏的问题,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引发租客和房东的纠纷。那么,租房期间电器的损坏应该谁负责修理呢?责任和赔偿问题如何认定呢?
6月,因为上班原因,小王委托同事在XX路XX银行附近租了一套单身公寓。“家具齐全,但不是特别新,一个月800元,押二付一。”小王说,1月底,她要离开这了,便找来房东验收房子,房东却告诉她,热水器坏了,要她赔偿。
小王找来维修工,被告知线路坏了,要维修得费四五百元。小王翻出当时签订的租房合同,上面写明“在租赁期间,非租客原因造成的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甲方负有修缮责任”。备注一栏只注明了设备清单,并未涉及使用和维修的具体情况。而房东黄小姐认为她将房子租给小王前,热水器是完好的,在租赁期间坏掉了,理应由小王来维修。
据调查,租客均认为租房期间非恶意损坏,可不负责维修电器,而80%房东认为该由租客买单。
“很多家电都不是刚买的全新款,已经有一定的使用年龄了,我们租的时候也无法确定用多久会坏掉,如果由租客来买单的话,不在理。”租客曾先生说。
“我暂时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形,但是通常来说,我把房子租给租客,他们都会先查看房子,检查所有的家私家电能否正常使用,若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电器损坏,应当由租客负责维修并支付其费用。”房东赵先生说。
那么,租房期间电器损坏到底谁修呢?专业律师们是怎么看的。
“要举证是租客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刘律师表示,很多家具或者家电在承租之前就已经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了,因此从判定是自然老化还是蓄意破坏有一定难度。“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基本上家电等出现了损坏,都是由房东来维修。”刘律师说。
其他律师也表示,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他建议,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
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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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东西坏了谁负责修
房屋租赁日常维修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房合同中东西损坏若为自然损害则由房东维修,若为租户使用不当损坏的则有租户自行维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建议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最好详细地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作明确的约定。如果房屋条款中出现了不合情理的措辞,承租人有权质疑房租合同的有效性,房东必须按照常规规定安排处理损坏部件的修缮。
公租房里的东西坏了谁负责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