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决定应当在几日内提出
尸检决定应当在几日内提出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对尸检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公安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寻求尸检程序及注意事项
求尸检程序及注意事项,家属不经司法机关能否申请尸检.所作出的尸检报告能否做为证据使用?尸检程序为:
1、观察尸体及其周围的状况:
(1)尸体的状态(位置和现场的关系);
(2)与尸体有关的血痕、呕吐物、凶器、粪尿、坐垫、家具等的位置。缢死时的绳索、垫脚物等的状态。
2、检验尸表的一些概括性内容:
(1)姿势(处于仰卧、俯卧还是侧卧等);
(2)各关节的尸僵程度;
(3)身长的测量;
(4)衣着(衣着是否合体、整齐,有无破绽);
(5)全身皮肤的颜色(前面、后面都检查);
(6)直肠内温度的测定;
(7)遗便、排尿,精液、睾丸,女性生殖器的情况,有无出血等;
(8)性别的鉴别及年龄的推断;
(9)营养状况及发育情况(有无浮肿、消瘦、显著的肥胖);
(10)尸斑的位置、色调浓淡、压迫褪色的程度、有无转移尸斑;
(11)头部毛发的情况,有无附着物;
(12)面部的颜色,有无淤血、浮肿;
(13)眼球、睑结膜的颜色,有无充血,有无出血点,及其大小、数目等;
(14)角膜透明还是混浊,瞳孔的大小、形状;
(15)鼻有无骨折、出血及其程度;
(16)口唇的颜色,口腔粘膜的颜色,有无出血点或出血及其程度。牙齿、舌的状态(位于齿列的前、后方,以及牙齿的咬合怎样);
(17)耳的颜色,外耳道有无出血及出血多少;
(18)颈部的所见(有无索沟、扼痕、颈椎脱臼等);
(19)胸腹部的所见(有无骨折、腹部膨隆的程度、妊娠斑);
(20)上肢、下肢的所见(有无骨折、脱臼);
(21)腰背、臀部的所见(有无骨折);
(22)文身、手术瘢痕以及其他疤痕、皮肤病等;
(23)创伤的详细检验(包括部位、程度、长、宽、深度的测量,出血状况)。
医疗事故可以跟医院协商,然后申报卫生局申请,不起诉司法机关是不介入的。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司法机关已经介入,也不存在跳过司法机关申请的过程。程序是什么。是指申请的程序还是尸检过程,过程的话,大概就是检查外部特征,解剖,取内脏做标本,然后再缝合。情况很多,大概就这个程序。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尸检也可以多次检验。
拓展资料尸检的所见和结论不仅有助于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而且是 科学研究的宝贵资料,有时还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力求其 准确性。在进行尸检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以下几方面:
1、检查的系统性:生前的临床资料为尸检提供重要线索, 往往使病理医生能较快地找到主要病变部位;但有时相反,可能 起到误导作用,因此病理医生不能完全跟随临床医生的思路,而 应坚持客观的、全面系统的检查。此外,人体内往往可有多个病 变,有主有次,互相影响,因此绝不能只作部分检查或看到局部 一种病变即满足,否则易致疏漏,造成错误的结论;而尸体处理 后即无法弥补。
2、操作的科学性:尸检诊断的第一步是尸体解剖和大体观 察,在这步骤上如果做得粗糙,病变观察有疏漏或组织取材不准 确,即便显微镜观察无误,诊断结论也不可能正确。解剖应按一 定的规范进行,否则易破坏病变之间的联系,而致遗漏重要的病 理诊断依据。
3、及时收集标本:有许多病变是肉眼看不到或不能确定 的,必须切片染色才能看到,如脑炎以及肝肾等许多病变,因此 作解剖时要及时取材固定,以免组织自溶。有些病例预计需要作 新鲜组织冷冻切片,则不固定而尽早冷 冻。对血液病除了取组织切片之外,最好作骨髓涂片或印片,以 备细胞学检查。疑有中毒时须取胃内容物、血液或肝、肾组织作 毒物分析。总之,尸检医生在解剖过程中应随时考虑这些问题, 错过取材时机即难以补救。
4、与临床结合,反复验证:临床观察与尸检是认识疾病的 两个不同方面,可相互补充,这样作出的结论就会比较全面和准 确。有时病理所见与临床诊断不符,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由于治 疗使原有的病变变得不典型,或者治疗引起一些新的病变,如肺 癌放射治疗后的肺纤维化。
参考资料:尸检 网页链接
医疗纠纷尸检时间
如果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其死因,也未建议进行尸检查明死因或将遗体送至太平间,而是动员遗属及早处理遗体,并派车将遗体直接送至殡仪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在对患者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行尸检,医院虽可据此辩解当时并无争议无需尸检,系遗属放弃权利,但该辩解并不足以对抗患方的质疑。医院应该主动询问遗属是否要求尸检以对死亡原因进行必要探究。医疗机构较普通患者更为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有此种行为难以排除故意规避之嫌。医院有未经尸检即火化的过错,医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法律客观:法院判决一起医疗纠纷,因医院未能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该如何看待医疗纠纷中尸检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保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到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目前,在实践中未尸检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医院提出进行尸检,而死者家属不同意但又不愿签字表示拒绝,从而导致尸检工作不能进行。这种情况造成的尸检不能,不应认定是医院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二是患者死亡后,医院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有权选择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关知识,也没有提出尸检要求,这种导致尸检不能的情况,医院应负有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那么,对于尸检不能的举证责任该归谁呢?笔者认为,第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疗纠纷的侵权诉讼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管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患方仍应负有最初提供医患关系、损害事实、损失多少的举证责任,只有患方完成这部分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才改由医院承担,而此时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八条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应由负有决定权的患方家属承担不能举证损害事实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纠纷诉讼中,死者家属不应过分依赖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尸检。另外,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强制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而医院是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医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而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能简单地演变成医疗纠纷侵权案件适用于推定过错原则。具体到尸检的过程,既然患方对死因有异议,医院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那么对尸体有处理权的近亲属应当配合尸检的进行,尸检报告就成为患方应当举证和提供的原始资料。当医院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而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任何部门都不能仅依据病历就得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所以,法院对于医疗纠纷中未能尸检而导致的后果,不能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未能尸检的真正原因,明确医患双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