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纠纷如何处理(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如何救济)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15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条件后,其他按份共有人就具备了根据该条件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份额的基础,此时,如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无疑将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将可能会对转让人和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考虑到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情况很熟悉,在已经知道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期限足够让其他按份共有人有合理时间考虑是否先行购买即可,从平衡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和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出发。
一、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1、明确股权转让事项的通知方式及内容要求;
2、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3、拟出售人反悔的,不可强制缔约。
二、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1、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救济,但应在规定期限内;
2、不主张优先购买,仅主张转让无效的不予支持;
3、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起诉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起诉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 侵权 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 买房 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 合同到期 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优先购买权纠纷如何处理(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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