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

什么是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什么是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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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承担原则有哪些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在生产过程中,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会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现代工业发展到相当的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不测事故仍可能发生。就职工总体而言,职业伤害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非职工个人所能抗拒。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慰死抚生、安定社会的需要。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是补偿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到工亡和工伤致残后的收入损失。对于职业性收入以外的第二、第三职业或者业余收入不在补偿范围。

  3、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补偿性质属于“经济损失补偿”,包括保障与补偿两个方面。保障是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的工资收入减少或中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使其本人或者遗属大体保持原来的基本生活;补偿是对受保人工伤后,因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给予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痛苦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示安慰,体现对劳动者价值的尊重。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工伤保险的机制促进工伤预防,不仅是减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伤保险积极意义所在。从被动补偿走向积极预防,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无责赔偿什么意思

无责赔偿的意思: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被认定负有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负全部赔偿的一方需要对人身损害、财物损失进行赔偿。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责车辆与受害人是否发生碰撞或者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产生实际的作用力,即碰撞赔偿原则,否则盲目扩大交强险的无责适用范围,有变相纵容违章驾驶之虞。
无责赔付的条件为无责机动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取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应采取有责赔付。交强险无责赔偿虽名为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保险无责赔付原则不会构成对侵权行为法的威胁。无责赔付作为保险赔偿方式之一,不会改变整个事故的性质或左右事故责任的认定。无责的车主只是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进行垫付,之后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车主绝对没有因为交强险实行了无责赔付原则而增加或扩大了其自身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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