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凑单更省钱
各种购物节的“凑单”机制对我们来说不一定省钱,因为凑单本质上是让人为了达到购买额度而去购买一些不需要的商品,增加了不必要的消费。凑单的猫腻和套路主要有以下几个:
1. 设置门槛:一些商家会设置购买门槛,比如“满x元减y元”或“满x元送y件商品”,这样凑单达到指定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让消费者不得不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2. 虚高价格:有些商家会把商品的价格虚高,然后再在促销时打折、优惠,让顾客误以为是优惠与折扣,其实是购买端口的增加。
3. 搭售商品:商家会将不需要的商品集成一起,通过搭售来提高销量,增加消费者的支出。
4. 限时限量:商家会通过限时限量的方式,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脑部产生紧迫感,进而导致消费者迫不及待地购买商品。
5. 虚假促销:某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故意把商品打上虚假的促销标识,例如将标价虚高,再打上几折的标识等,以谋取利益。
因此,在购物时,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购商品,不要被商家的营销手段所迷惑。应该明确自己的需求,并且可以提前规划好自己的购物预算,防止过度消费。
6. 促销巧言令色:有些商家会使用促销巧言令色,引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比如,有些商家会在促销活动中设置层层优惠,让消费者不断添加商品,最终达到“满减”或其他优惠条件。
7. 快递配送费用:在一些购物节期间,为了营造更多的促销和指标,商家会故意抬高部分商品的价格,然后实行包邮规定。但是在实际支付时,消费者会发现该部分商品的价格其实已经包含了运费。
8. 注意比价:为了避免在购物时被商家设局,消费者可以提前进行比价。可以在多个电商平台上进行搜索,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再做出决策。
9. 关注售后服务:在购物时,不要只看价格和优惠,关注售后服务也非常重要。比如,某些商家会在购物数字节期间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售后服务并不到位,退换货过程中造成不便和损失。
总之,在购物节上,消费者应该保持清醒头脑,不被各种促销手段所迷惑。合理规划自己的购物需求和预算,避免过度消费。最重要的是,要注重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选择正规的商家。
1. 设置门槛:一些商家会设置购买门槛,比如“满x元减y元”或“满x元送y件商品”,这样凑单达到指定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让消费者不得不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2. 虚高价格:有些商家会把商品的价格虚高,然后再在促销时打折、优惠,让顾客误以为是优惠与折扣,其实是购买端口的增加。
3. 搭售商品:商家会将不需要的商品集成一起,通过搭售来提高销量,增加消费者的支出。
4. 限时限量:商家会通过限时限量的方式,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脑部产生紧迫感,进而导致消费者迫不及待地购买商品。
5. 虚假促销:某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故意把商品打上虚假的促销标识,例如将标价虚高,再打上几折的标识等,以谋取利益。
因此,在购物时,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购商品,不要被商家的营销手段所迷惑。应该明确自己的需求,并且可以提前规划好自己的购物预算,防止过度消费。
6. 促销巧言令色:有些商家会使用促销巧言令色,引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比如,有些商家会在促销活动中设置层层优惠,让消费者不断添加商品,最终达到“满减”或其他优惠条件。
7. 快递配送费用:在一些购物节期间,为了营造更多的促销和指标,商家会故意抬高部分商品的价格,然后实行包邮规定。但是在实际支付时,消费者会发现该部分商品的价格其实已经包含了运费。
8. 注意比价:为了避免在购物时被商家设局,消费者可以提前进行比价。可以在多个电商平台上进行搜索,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再做出决策。
9. 关注售后服务:在购物时,不要只看价格和优惠,关注售后服务也非常重要。比如,某些商家会在购物数字节期间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售后服务并不到位,退换货过程中造成不便和损失。
总之,在购物节上,消费者应该保持清醒头脑,不被各种促销手段所迷惑。合理规划自己的购物需求和预算,避免过度消费。最重要的是,要注重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选择正规的商家。
搭售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反垄断法17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