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强制拆迁的特点如下:
1、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
2、强制拆除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3、拆迁法律关系的分类及特征分别是怎样的;
4、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应该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拆迁要求补偿有诉讼时效吗
强制拆迁要求补偿有诉讼时效吗首先,知道房屋被强拆这个事实,即使不知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如果人是在外地,一直不知道房屋被强拆,那么最长的起诉期限是20年。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被强拆,起诉期限最好不要超过6个月,就要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强拆违法,进而获得国家赔偿。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最长起诉期限20年,并不是起诉期限可以直接适用的是20年。最长起诉期限20年,针对的是一直不知道强拆的事实,起诉期限最长就是20年,但是如果已经知道强拆房屋的事实,那就不能适用最长起诉期限20年的规定,起诉期限就是要适用一般的规定,就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房屋的事实之日起6个月,如果强拆的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最长是一年。
最后,行政诉讼,使用的并不是“时效”这个概念,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起诉期限”的概念。民事诉讼使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