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盗窃罪(网络盗窃罪的认定)

什么是网络盗窃罪(网络盗窃罪的认定)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说的详细一点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犯罪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犯罪趋势:网上犯罪平民化趋势;网上寻找作案目标的趋势;虚拟毒品趋势;网上犯罪数量剧增且总量居先的趋势;网上信息战争趋势。
  具从事的刑法所规定的普通犯罪。目前,大学生网络侵犯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互联网危害人身权利及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如利用电子邮件或者在BBS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进行人身攻击,披露他人隐私,偷看他人邮件,冒用他人网名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等。二是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通讯服务等。三是利用互联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等。
  (2)大学生网络侵犯行为的心理原因。网络侵犯行为,从宏观角度来看是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角度而言是一种个体行为。大学生网络侵犯行为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除取决于
  大学生主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外,还受制于社会客观存在的各种消极因素,大学生网络侵犯行为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网络自身的特点带来的负面效应、网络安全方面的缺陷明显、网络立法不健全是大学生网络侵犯行为以至网络犯罪的客观原因。从心理方面来分析,大学生网络成瘾、大学生
  网络情感心理问题以及大学生网络人际交往问题等,导致了大学生人际交往受阻,感情冷漠,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脱节。沉迷于网络中的大学生缺少现实生活中的人情味,他们在表现个人自我时,把社会自我抛得越来越远,甚至将自我凌驾于社会之上,把互联网变成无政府主义和无法无天的地方。尤其是那些黑客和网络犯罪者,对自己的技术沾沾自喜,却很少对自己第三节 大学生网络心理调适
  一、大学生网络认知调适
  未来是属于网络的。对大学生来说,走进网络社会是不可避免的选择。然而,互联网也是一把悬在大学生头上的双刃剑,如何成为网络社会的主人,这也是当代大学生必
  然面临的挑战。网络认知是指人们对网络形象的认知和理解,对网络价值的认同和评价。心理学研究表明,正确认知网络,特别是对网络文化以及网络交往的本质和利弊的认知是我们进行网络心理调适、加强网络心理保健、提高网络心理素质的第一步。
  造成的损失感到羞愧。目前,因网络游戏特别是暴力游戏成瘾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里,青少年不需要面对现实中的挫折,不需要接受社会规范和其他人的监督,可以随心所欲地宣泄情感,长此以往会淡化现实社会规范的要求,给网络侵犯行为和暴力犯罪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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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网络犯罪开始摆在世人面前。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类型有两种:针对网络的犯罪和网络扶持的犯罪。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网上盗窃。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
  网上诈骗。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网上色情。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即所谓的“网络无边,法律有限”。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
  网上赌博。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美国纽约曼哈顿区检察院曾于1998年2月底对在互联网上赌博的14名赌徒进行了起诉。负责该案的美国联邦检察官认为,美国有几十个公司利用因特网和电话进行体育赌博活动,每年赌资可能有10多亿美元。
  网上洗钱。随着网上银行的悄然兴起,一场发生在金融业的无声革命正在开始。网上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服务,顾客只要有一部与国际互联网络相连的电脑,就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该银行的各项业务。这些方便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巨大便利,利用网络银行清洗赃款比传统洗钱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
  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此外,网络犯罪还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网上恐怖、网上报复、网上盯梢等多种形式。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犯罪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犯罪趋势:网上犯罪平民化趋势;网上寻找作案目标的趋势;虚拟毒品趋势;网上犯罪数量剧增且总量居先的趋势;网上信息战争趋势。

游戏被盗号警察会处理吗

游戏被盗号警察会处理。
游戏账号被盗立案标准:
1、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1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立案;
3、网络盗窃同属盗窃,都是以非法盗窃他人个人财产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网络虚拟物品等无形的财产。
综上所述,盗号属于偷盗行为,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时不被允许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账户,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处理,但是,若造成的损失过大,盗号方仍然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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