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宪法对土地所有权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权 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 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人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客观:

土地所有权(宪法对土地所有权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政策,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以下规定:
①土地的所有权由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经手办理,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②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为国家所有,为了国家建设事业征用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也是国家所有。
③公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两侧的未征用的土地还是归农民集体所有。
④因为房子拆除改造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土地使用者的,可依法把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实际使用人,两年以后还没恢复使用的,人民政府可收回使用权。
⑤土地实行公有制之前,若有购买房子或是土地,国有后可继续使用,可确定为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⑥国有土地不按用途使用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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