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股份公司的成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股份公司的成立条件)

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3)组建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

4)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注册需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出资额认缴、法定代表人等申报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经济领域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为独立法人、股份制和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需要进行以下程序:1. 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当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同时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预先核准。2. 出资额认缴:认缴制度是指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向公司出资,并在公司设立时缴纳一部分资金,余下的资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3. 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其职责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公司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4. 其他申报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还需要进行股东名册备案、开立临时银行账户等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和运营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公开发行吗?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买卖。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注册需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出资额认缴、法定代表人等申报程序。在注册和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顷消、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金额

法律主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实收资本是会计账户上的一个科目,是企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会计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实收资本”这个科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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