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保全有什么规定(仲裁证据保全规定)

证据保全措施

法律主观:

证据保全 措施: 民诉法 第74条规定,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诉讼 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1、向 证人 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法律客观:

仲裁证据保全有什么规定(仲裁证据保全规定)

一、证据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一般来讲,证据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1、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2、对书证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的保全方法;对物证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保存原物。3、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在制作笔录后予以变卖。但是,人民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措施保全证据,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实的目的,保存证据的证明力。二、证据保全申请书怎么写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县××乡菜农,现住××县××乡。案由:蔬菜购销合同纠纷请求事项:请求仲裁机构裁准保全证据,及时向证人B提取证言。事实和理由:(应祥述事实,此略。)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特请求仲裁机构裁准保全证据,并转由人民法院迅速向证人B调取证言,以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此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A××年××月××日

证据保全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仲裁证据有什么规则

法律分析:一是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是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三是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四是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五是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

六是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七是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八是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换,一般也不在开庭时出示。)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需反驳对方证据,应当即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人在新定的举证期届至后规定期限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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