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及程序
1、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带出国内,另外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有些物品不宜长期保存,这时,法院就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的标的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物、冻结被保全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户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得到执行。这就是财产保全。
2、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金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当事人按照申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连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强调的是,在受理财产保全的同时,出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的考虑,防止由于当事人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力,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5、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带出国内,另外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有些物品不宜长期保存,这时,法院就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的标的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物、冻结被保全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户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得到执行。这就是财产保全。
2、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金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当事人按照申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连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强调的是,在受理财产保全的同时,出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的考虑,防止由于当事人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力,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5、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劳动仲裁可以保全财产吗
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时,如果发现有危害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一、资产保全措施特征
1、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资产保全措施特征
1、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