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伤人车主承担哪些费用
一、开车把人撞伤了怎么赔偿费用
1、开车撞伤人应当赔偿受伤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的费清薯吵用;如果因此导致他人伤残的,还应当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康复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手段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答侍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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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
3、误工费赔偿金额: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乘以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乘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乘以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4、护理费赔偿金额: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乘以护理期限。
5、交通费赔偿金额: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乘以往返次数乘以往返人数
交通费根据民事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外地亲属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地住宿费,按照票据计算。
7、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乘以器具数量
山东省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
(2)60到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80减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年
综上所述,受害人因车祸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