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宅基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九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非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综上所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宅基地是什么意思
城市房价越来越高,很多家庭会选择回农村自建房,就涉及到宅基地的问题。那么宅基地是什么意思?一起来看看吧!
宅基地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以居住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宅基地是位于农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或私人农业生产的土地。宅基地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宅基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初期。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是由集体组织分配和管理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对土地的使用需求越来越大。
宅基地的面积一般根据家庭户口人口数来确定,通常为每户每人30-5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可以用于建设自住房屋和相应的生产设施,如养殖场、种植园、蔬菜大棚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或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抵押给非农户个体。
实施宅基地制度对农民有什么影响:
1. 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宅基地制度确保了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居住权益,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划归农民个人使用,使农民可以在城市化过程中保留自己的住房,并享受到稳定的居住环境。
2. 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宅基地制度推动了农村住房的改善,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建房屋,改善住房条件,提高居住舒适度,提升生活品质。
制度鼓励农民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村产业发展,在利用宅基地的同时,农民还可以进行农业、养殖或其他农村产业经营,增加收入来源,并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改善经济状况。
4. 增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感和发展动力:宅基地制度赋予农民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了他们保护土地资源和积极利用土地资源的动力,促进农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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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连为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3)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重要的物权,是一种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