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配偶权的精神赔偿(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

侵犯配偶权可以提起诉讼吗

法律分析:可以,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首先是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即不能恢复原状的,就用赔偿的方式解决,因此赔偿以有损害为前提。其次是抚慰性。精神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受害人得到抚慰,消除精神痛苦,平复内心的创伤,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再次是惩罚性。对支付赔偿金的侵权人有惩罚作用,这种惩罚可以起到制止和减少侵犯人身权行为的作用。

侵犯配偶权的精神赔偿(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主观:

(一)人格权受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二)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三)配偶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大家常见的婚内出轨行为,如果夫妻一方婚内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虽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法律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非是对死者的保护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出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了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受偿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驾驶________将_____撞_______,经_______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_______承担事故______责任。现经甲、乙双方仔细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经济损失______元,___________付_____元,______付________元。,(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等各项损失赔偿。,(三)乙方放弃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民事权利主张的诉权。,(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保险理赔权利和费用归甲方所有。,(六)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七)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八)乙方领取赔偿款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的工作、学习、生活、否则赔偿甲方违约金。,(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分执。,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一)违法行为,作为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二)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三)损害事实,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评价损害事实:一是社会上人们对受害人的不利评价或社会评价降低;二是社会适应不良,受害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下降或丧失;三是受害人机会利益的损失。,(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学界对中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自该制度在中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者,亦有主张违约责任者。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之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人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这种分类法的标准是损害的原因,依此分类法,离因损害的原因在于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至于侵犯了何种权利,有学者主张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另有学者主张侵犯的是对方的人身权。林秀雄先生认为,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对方的配偶权。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都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离因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侵权责任说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离婚之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而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一事实。很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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