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有几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有几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结伙斗殴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打群架。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3、根据本条的规定,有结伙斗殴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等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决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给被处罚人;

5、执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十条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打架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二、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三、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四、损毁路灯的;
  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八、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
  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
  九、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娱乐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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